工伤认定之难,难在何处?

2026.4.15 第142期 作者:宋传杰

:近日,接连读到两篇“非要打官司才能认定工伤”的新闻报道(如下链接)。 联想到近两年,有两位年青的老同事上班/下班途中猝死也被“工伤抛弃”的现实,愤慨起笔。

@山东商报: 33岁程序员午休健身时猝死,公司:在指定地方健身的时间,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人社局:不算工伤!法院判了

@山东商报: 民政局工作人员上班途中突发心梗死亡,发病前一直回微信;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法院判了

一、引 子

这些年行走民间,听得多了基层冷暖,便愈发觉得,一项制度好不好,从来不在条文写得多漂亮,而在它落难之时,能不能真正托住普通人。

工伤保险,本是社会给劳动者兜住的最后一道底线,是 “辛苦卖命出了事,有人管、有依靠” 的基本善意。可现实一再告诉我们,这道底线,正被层层叠叠的刚性规则、形式审查、免责逻辑, 拉得越来越高、越来越冷。

引述新闻媒体的两起工伤认定争议案,更是把这种冰冷推到了台前。

辽阳职工史某上班取车途中突发心梗猝死,事发前后仍在微信处理工作事宜,人社局以 “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 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家属无奈诉至法院方才纠正。

北京 33 岁程序员刘某,在公司指定健身场所、按公司规定利用午休健身时猝死,公司主动申请工伤却遭人社局驳回,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才最终认定属视同工伤。

两案皆胜,却难掩同类之悲。

一个勤恳劳动者为工作奔赴,生命最后时刻仍在处理事务;一个年轻程序员遵公司规定健身,只为更好履职却意外离世, 二人最终都要靠打官司才能换回一份本该有的工伤认定。这不是个案之憾,而是制度之失。

对照国际劳工保护惯例,立足我国商业保险普及不足、普通家庭抗风险能力极弱的现实,现行工伤认定之严苛,是否偏离 “以人为本、风险共担” 的初心, 陷入重基金安全、轻生命保障,重形式要件、轻实质因果,重行政免责、轻劳工兜底的结构性失衡。

二、双标之弊

工伤认定的争议,绕不开一句常被挂在嘴边的话:国际惯例。

可但凡留心观察便会发现,所谓 “国际惯例”,在工伤认定这件事上,常常是被选择性使用的。需要收紧范围、拒绝扩围、驳回申请时, 开口便是 “国际通行规则”“基金安全底线”“边界必须清晰”;轮到要向劳动者倾斜、扩大保护、对标先进劳工保护标准时,又立刻改口 “国情不同”“企业负担重”“难以操作”。 这种实用主义的标准切换,看似有理有据,实则是制度立场的错位。

真正的国际劳工保护实践,究竟是什么模样?

国际劳工组织(ILO)历来强调,工伤保护的核心是职业关联性,而非僵化的时空分割。

发达国家中的制造业大国,普遍将上下班途中、企业指定的履职相关场所视为工作时间与岗位的合理延伸,只要事故、疾病与履行劳动义务存在因果关联, 即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畴,不机械限定 “必须在厂区”“必须在工位”。即便判例法系国家,以判例为基础,也长期认可通勤风险、预备性工作、企业安排的履职辅助行为的工伤属性, 更不会以 “不在办公室”“非直接工作行为” 简单粗暴排除责任。

他们还有一个前提是:劳动者普遍拥有完善的商业保险、家庭保障、社会救助体系托底,即便工伤认定存在争议,个人与家庭也不至于瞬间陷入绝境。 而我国的现实恰恰相反:个人商业人身保险起步晚、普及不均,大量一线职工、程序员、农民工、新业态从业者几乎没有额外风险对冲手段,工伤保险往往是他们遭遇重大伤害时唯一的依靠。

制度设计者无视这一基本国情,把成熟市场的基金管控逻辑直接照搬,却不配套引入同等水平的社会兜底,本质上是将本应由企业与社保共担的用工风险,强行转嫁给弱势劳动者及其家庭。

辽阳史某、北京刘某两案,便是最直接的证明。

史某为上班赶路,路未行远、事未放下,持续处理工作的行为目的、状态均与工作高度绑定,却因 “不在厂区内” 被挡在保障门外。

刘某遵公司规定、在公司指定场所健身,行为本身是企业为提升工作效率而安排的履职辅助行为,且被明确计入工作时间,人社局却仍以 “非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 驳回申请,全然无视企业制度约定与工作关联的实质。

国际惯例没学到保护劳动者的实质,反倒把基金管控、从严认定学得一丝不苟;他国的保障网络层层密布,我们却把最需要兜底的人,拦在一道人为划定的红线之外。这种选择性借鉴, 不是理性,而是冷漠。

三、僵化之害

工伤认定之所以让人倍感苛刻,根源不在法律本身,而在执行层面陷入了严重的形式主义。

现行制度以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三工原则为基础,本是为了界定清晰、防止滥用,可在长期实践中,这一原则逐渐被异化为机械的时空枷锁:

必须在厂区、在办公室,才算工作场所;

必须在常规打卡时段内,才算工作时间;

必须是直接生产经营、外力事故,才算工作原因。

通勤路上,即便为工作奔波,也不算岗位;

企业指定场所的履职辅助行为,即便有制度明确约定,也不算工作;

突发疾病,即便与过劳高度相关,也不算工伤;

线上办公、随时待命,即便 24 小时在岗,也难被认定为工作延伸。

规则越刚性,人性越无处安放,而史某、刘某两案,恰恰戳中了形式主义执法的三大痛点。

其一,通勤与履职辅助保护画地为牢,只认形式不认约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纳入工伤,本是一项进步,却被死死限定在 “交通事故” 狭窄范围;而对于企业明确约定、 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履职辅助行为,更是缺乏基本保护。史某在上班途中持续处理工作,是履行劳动义务的延续,却因 “地点不符” 被排除;刘某在公司指定健身场所健身, 不仅有员工手册明确计入 8 小时工作时间,更是企业针对程序员高压工作特点安排的履职辅助行为,人社局却无视企业制度约定,将其简单归为 “个人行为”。

法律似乎默认:工作只有固定场所、固定形式,没有延伸、没有辅助;劳动者只有从事直接生产经营,才算因公,为工作做的一切准备、 为提升工作效率的一切安排,都与工作无关。这种机械判定,本质上是对现代劳动形态、企业用工管理的视而不见。

其二,“48 小时生死线” 与岗位时空限制,构成反人道的制度硬伤。

在岗位上突发疾病,“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方可视同工伤,是我国工伤认定中最具争议的条款。国际上极少有国家以抢救时限作为工伤判定标准, 普遍以医学因果、工作诱因为核心。而这条红线,还严格绑定 “工作岗位”,不承认任何合理延伸,更无视企业制度对工作时间、场所的明确约定。

刘某健身时猝死,经医院抢救超 48 小时,若仅看形式条文,本就处于认定边缘,而人社局却先以 “非工作时间、场所” 直接驳回, 完全回避了 “企业约定是否有效”“履职辅助行为是否属工作延伸” 的核心问题;史某突发心梗直接离世,虽未涉及 48 小时争议,却因 “通勤途中” 的地点问题, 被直接排除在视同工伤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制度以清晰之名,行僵化之实,把企业合法约定、劳动行为实质抛诸脑后,只以冰冷的时空标准划界。

其三,行政宁严勿宽,司法被动补位,逼迫劳动者 “打官司才有公道”。

从史某、刘某两案可以清晰看到一条当下工伤认定的固定路径:人社局从严形式审查→驳回申请→当事人 / 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实质因果与企业约定→改判重认。

清晰工伤易认,边缘工伤必诉。对人社局而言,不认定最安全,认定则要担基金支出、行政追责风险,于是宁枉勿纵、宁严勿宽,成为基层执法的理性选择, 甚至对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视而不见,对工作关联的实质证据不予审查。而法院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不得不承担起纠正形式主义、恢复实质正义的角色。

北京法院明确认可企业员工手册的效力,认定健身时间为工作时间、健身场所为工作岗位延伸;辽阳法院则认定通勤途中持续处理工作为工作时间与岗位的合理延伸, 两份判决都回归了 “工作关联性” 的核心,却也暴露了行政与司法的标准割裂。

问题在于,社会保障制度,本应便民、普惠、及时兜底,如今却把司法诉讼变成了维权必经之路。普通家属要在悲痛之中,企业要在维护员工权益的过程中,耗费数月乃至数年,奔波于材料、证据、 庭审之间,才能换来一份迟来的认定。这不是制度高效,而是制度失灵;不是依法办事,而是把维权成本全部转嫁给弱者与企业。

四、失职之隐

工伤保险的初衷,是分散企业用工风险、平衡劳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可在严苛认定之下,制度逐渐偏离初衷,变成了对企业合理管理视而不见、对劳动者苛刻对待的失衡工具。

一方面,对企业合法用工制度缺乏尊重,对过劳用工、过度支配缺乏约束与追责。

当下职场,尤其是互联网、科技行业,线上办公、随时待命、超长加班已成常态,企业为缓解员工工作压力、提升工作效率,制定健身、弹性工作等制度, 本是合法合理的用工管理行为,却不被工伤认定部门认可。刘某所在企业明确将指定场所健身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既是针对程序员高压工作的人性化安排,也是符合《劳动法》8 小时工作制的制度设计, 人社局却直接否定其效力,本质上是对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的漠视。

同时,工伤认定体系长期拒绝承认 “过劳因果”,不将工作强度、加班时长、持续待命作为工伤判定的重要考量,只看时空、不问缘由。史某突发心梗、刘某猝死, 均与所在岗位的高压工作、长期加班密不可分 —— 刘某所在企业在事发前发布《应急加班管理制度》,其基本天天加班;史某作为民政局工作人员,上班途中仍需处理工作,足见日常工作的忙碌。 可制度不追溯用工背后的过劳根源,反倒要求劳动者自证伤害与工作的关联,无异于舍本逐末。

另一方面,大量劳动者被排斥在保障体系之外,行政实质审查义务严重缺失。

农民工、临时工、外包工、灵活就业人员,本是风险最高、最需保护的群体,却因劳动关系难以认定、企业不缴社保、用工形式不规范,连申请工伤的资格都没有。 而即便是劳动关系明确、企业主动配合的案件,如刘某案,人社局也未履行基本的实质审查义务,既未核查企业员工手册的有效性,也未考量健身行为与工作的直接关联,便草率作出不予认定决定。

更值得警惕的是,行政与司法标准的长期割裂,导致维权成本畸高,工伤保险的兜底功能被严重弱化。

人社局重条文、轻实质、轻约定,法院重因果、轻形式、尊重企业合法制度,同案不同认、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劳动者与企业在漫长的行政复议、 司法诉讼程序中消耗耐心、耗尽财力,很多人最终选择放弃。严苛的形式认定,事实上成了部分行政部门逃避履职责任、规避基金支出风险的挡箭牌,让工伤保险沦为 “看得见、摸不着” 的纸面保障。

更危险的是,这样的严苛正在催生一个恶性循环,直接危及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生存根基。

工伤认定越难、门槛越高、赔付越慢,企业就越觉得 “缴了工伤险也用不上”,参保意愿自然越来越低,能不缴就不缴,能规避就规避;普通劳动者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 一看认定如此艰难,也会觉得 “交钱不值当”,主动参保的人越来越少。

参保面一缩,基金盘子就小;基金越紧张,管理部门就越怕支出、越不敢认,认定标准只会更严、更紧、更冷。于是就形成了一条谁也挣脱不开的死循环: 认定越难 → 越没人参保 → 基金越紧张 → 认定就更难。

本该 “人人参与、互助共济” 的工伤保险,慢慢变成了少数人的 “摆设保障”,制度公信力不断流失,最终受伤害的,还是最底层、最弱势、最需要托底的普通劳动者。

五、人本之失

一项好的社会制度,一定有温度。它在强者面前有约束,在弱者面前有兜底;它在秩序面前有底线,在生命面前有谦卑。

工伤认定的过度严苛,本质是价值导向的错位:把基金安全、行政无责、条文稳定,放在了生命、尊严、家庭生计与企业合法约定之上。以 “公共利益” 为名,牺牲一个个具体的、鲜活的、陷入绝境的家庭, 忽视企业合法的用工管理安排。

劳动者出卖时间、体力、健康,换取生计,本就处于弱势。程序员刘某正值壮年,还是国家二级运动员,却因长期加班、高压工作,在遵公司规定健身时猝然离世;民政局工作人员史某, 上班途中仍心系工作,最终倒在奔赴岗位的路上。他们恪尽职守、遵守制度、为工作拼尽全力,一旦发生意外,制度本应第一时间托举,而不是设置层层关卡,让他们的家人、 所在企业在悲痛与无奈中奔波维权。

我们并不应该反对工伤认定需要边界、需要规则、需要防止滥用。

但边界不等于冷漠,规则不等于僵化,严谨不等于苛刻。真正的法治,不是机械套用条文,而是在条文之上,始终保留对人的关怀、对企业合法约定的尊重;在秩序之下,始终不忘对弱者的倾斜、 对工作关联实质的考量。

立足我国现实,商业保险普及不足、家庭抗风险能力弱、劳动者权益保障仍有短板,工伤保险更应回归 “工作关联性” 核心,放宽认定、降低门槛、强化实质审查,向国际劳工保护的实质正义看齐:

承认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工作时间、场所的约定,将履职辅助行为纳入工作范畴;

打破时空枷锁,将通勤途中持续履职、企业指定场所的工作延伸行为认定为工作时间与岗位;

取消反人道的 “48 小时生死线”,以医学鉴定的工作诱因为核心判定视同工伤情形;

降低劳动者举证责任,强化行政部门的实质审查义务,主动核查劳动关系、工作关联、企业制度等关键证据;

对互联网、科技等高压行业的过劳伤害,予以合理认定,倒逼企业规范用工,减少过度加班。

制度的刚性,应当用来约束权力、规范企业、保障基金可持续,而不是用来刁难弱者、否定企业合法约定、漠视生命。

六、结 语

工伤保险本是社会守护劳动者的最后底线,可现实中的认定标准,却日渐冰冷苛刻。

工伤认定之苛,苛在形式,冷在人心。它苛的不是秩序,是普通人的希望;它冷的不是条文,是劳动者的信任,是企业合法用工的善意,更是工伤保险赖以存续的社会基础。

辽阳史某案、北京刘某案告诉我们:不是没有正义,只是正义来得太曲折;不是没有道理,只是道理被埋在僵化的条文之下。两份法院判决的意义, 不仅在于为两位劳动者讨回公道,更在于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核心 —— 回归工作实质,尊重合法约定,守护人本关怀。

愿今后,劳动者不必再用生命证明尽责,企业不必再为维护员工权益与行政部门对簿公堂,不必再靠打官司才能换来应有的保障;愿工伤保险早日跳出 “认定难、参保少、基金紧” 的恶性循环, 真正成为一张兜底的网,而不是一道拦路的墙;愿制度多一分情理,少一分刚性;多一分关怀,少一分苛刻。

毕竟,善待每一位劳动者,尊重每一份合法的用工约定,守住工伤保险的初心,才是一个社会最坚实的底气。

宋传杰,昵称coolbuddy,爱码字的理工男。山东工学院工学学士、山东工业大学工学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纽约州立石溪分校AIMP文凭。九三学社社员。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央直接联系的高级专家。爱好“探知、读书、徒步、拍照”,乐享“饮食、茶、咖啡”,喜将“所闻、所见、所思、所辩”磋为文字。 在微信公众号《宋老随笔》和凤凰网山东专栏《老宋漫语》播文至今,“述事实、论常理”,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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