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7.20 第52期 作者:宋传杰
近日,看到「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通知,对于河南省4家村镇银行的客户,5万元以下的全额垫付,5万元以上的先垫付5万」的消息。
40万储户、接近400亿窟窿、每个储户平均约10万元。按这个垫付通知、按照平均数的话,绝大多数储户都获得了100%的赔偿。不过,我不知道「40万、400亿的大数据分析结果」是什么,但过去「平均数」、「人均」等经常把我「平均」的都好像不是我自己了。
河南村镇银行暴雷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很多内行外行都在评论。我一直不敢说话。为什么?热点,太热了,一句说不好,就会被热死的。
但是,作为职业人士,有两点我是可以说的。
第一,「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
今天,看到一篇10万+的网文,《无奈下的妥协,河南村镇银行400亿事件每人垫付5万》,情理、法理,计划、市场,中国、外国,讲了很多,有一句话很绝对:
无意与作者商榷,只是觉着这个「绝对」太绝对了,好像「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一道过时的规则。
在此之前,我没有查到这些暴雷的河南村镇银行是谁审批的、又是归谁监管。但从广东地金局的网站上,搜索到一个《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http://gdjr.gd.gov.cn/zcfg/hylx/yhl/content/post_1113593.html),其中第《一、(一)、5》条说:
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我猜测,河南与广东应当执行相似的办法。
有一段时间,各地金融办批准了很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不过,这些「有人生、无人教养」的小贷、担保公司频频作乱出事后,政府一通神操作,才消停了。
「小贷」、「担保」等还尚存问题尾巴,各地又迷上了村镇银行。
名曰「改革」。名曰「探索」。名曰「改革、探索就会有成本」。
既然有「既然」,为何不「探索、改革」监管的方式和力度与「探索、改革」相适配呢?
大概十年前,在一次非常正式的场所,曾向原银监会(银保监会之前的银监会)的负责同志反映过,对国有四大或五大行、对全国性新兴银行、对区域性银行、对农信、对城商行的监管,是否掌控在同一个监管水平、同一个监管强度、同一个尺度上?
此「反映」是否合理,不得而知。原银监会的负责同志会后是不是还记得这个「反映」,更是不得而知。但是,后来不断有区域性银行、城商行等暴雷,也间接印证了此「反映」的些许合理性。
此乃往事。银监会都已经是银保监会了,现在提起已意义不大。
第二,谁与河南村镇银行的假系统对接。
河南村镇银行的「假系统」(关于假系统的10万+网文太多,此处节省码字就不赘述了)不可能是孤独存在的,否则转账的资金如何进假系统?前天,好像有一位苦主摸到了线索,TA的资金是从CMB通过BoNJ或NJCB转到村镇银行的「假系统」里的。
无论是第三方支付公司、还是其他金融机构,一定与这些初始动机本就邪恶的「假系统」有「业务合作」,可以肯定地说,河南村镇银行「假系统」的「业务合作」伙伴,也绝对不是一家第三方或一家其他金融机构(当然包括商业银行)。
这些「业务合作」合规、合法吗?
河南可以先筹资垫付。如果这些「业务合作」不合规、不合法,吕奕暂时跑了,追逃回来尚需时日,但不让这些第三方或金融机构赔个倾家荡产、不让有关人士进班房,真是对不起他们的「帮凶」角色。虽然这样会影响到这些第三方或金融机构的客户,但他们的出资人都不需要抓逃。不用重典、舍不得孩子,如何威慑犯罪嫌疑人及其帮凶?如何维护我们优越的、有韧性的、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
最后,审批这些村镇银行的机构,审批了、未尽职监管,该当何责呢?堂堂正正的监管机构,必须是敢做敢当!
追责狠到什么程度,今后审批的权利就会谨慎到什么程度、审批后的监管责任就能落实到什么程度。
傻瓜都不会怀疑这种关联关系。
「出来混 | 终归是要还的」 → 这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