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亮律师:不要为了少花一点钱就不要发票
王新亮律师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凤凰网山东特别策划“将维权进行到底”活动, 向社会征集消费维权线索,针对消费者提出的一些热点维权问题,凤凰网山东专访了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新亮。
电梯质量问题:产品质量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时效只有一年 注意维权
凤凰网山东:据山东省质监局提供的数据,2013年全省共受理了29361起投诉。在这近3万件投诉中,电梯、汽车、电瓶和农资的投诉举报较为突出。特别是电梯事故问题频发,甚至出现危机人生命安全的问题,在这方面业主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新亮律师:在涉及到生命安全的一些消费领域中,首先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应当看清生产厂家,选择一些产品质量过硬的一些正规厂家,这样出现危及生命安全的问题的几率就会大大减少,另外在购买时一定不要贪图小便宜为省一点钱而不索要发票,因为发票是将来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索赔的重要依据,一 旦产生以上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的主管部门投诉,一是为了保全证据,二是有可能在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尽快获得赔偿并和解,如果还不能解决就应当及时向法院提 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提醒一下,涉及到产品质量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只有一年,消费者应当在时效内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广告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凤凰网山东:很多业主投诉房地产商延期交房问题,有消费者反应准备打算结婚用的房子,结果孩子都出生了,房子还没有完工。另有与合同不符的情况,说好的学区房在合同中却没有体现。针对这些问题,消费者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王新亮律师:一般来讲,逾期交房有两种情况,一是开发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交房,二是虽然通知交房,但不符合交房条件。开发商逾期交房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在合同当中都会约定违约金条款,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违约金,如果有解除合同条款,业主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的损失。
与合同不符的问题: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购房广告构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就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旦产生以上纠纷,消费者首先应当积极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这样可以快捷友好的将问题妥善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应当搜集好相关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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