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规定终被定性为“霸王条款”
凤凰网山东:对于酒店“禁止自带酒水”规定终被定性为“霸王条款”您怎么看待?
董律师: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最高法在回复中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如此一来,“禁止自带酒水”在法律意义上就成了“霸王条款”,之后,消费者维权有了依据。
之所以认定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依据的是《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中,《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法表态是对此类事情的定性,也是对餐饮行业规范合理市场秩序的引导。工商部门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可据此迅速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商家行为,大大减少消费者的投诉成本。即使不得不去法院起诉,法院也有明确依据认定这些条款无效,而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部分,法院依然可以不予支持。
最高法表态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会形成某种意义上的“妥协”:商家权衡“霸王条款”的得失,消费者会权衡维权成本和最终争取到的权益,也由此倒逼餐饮行业良性、成熟市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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