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灭门案事隔11年仍未判 嫌犯3次获刑2次被驳
□辩论焦点
此前,亳州市中院多次开庭审理此案,未见检方充分提交新的有效证据。记者据卷宗整理了前几次庭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问题。
1
杀人动机
>>检方邻里纠纷起杀机
检方称代克民供述作案动机为,两家之间曾有糟蹋麦子、烧麦茬时烧到对方家棉花、狗咬了对方家小孩等纠纷。
>>辩方动机不具合理性
辩方律师认为,代克民供述的动机及目的不能得出必然导致其去杀人的结论,且代克民当庭表示,自己所做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代克民是教师,有知识文化,难道会因这些矛盾产生杀死代坤全家的动机吗?李保春有固定的职业,跑运输,家庭和睦,难道会为了他的姨夫,因莫须有的原因去杀人吗?李超与代克民连一般的亲戚关系都没有,难道会为了一个不是特别熟悉的人去杀人吗?这种作案动机不具有合理性。
2
作案工具
>>检方出示凶器为菜刀
检方称,根据被告人代克民供述,他与李保春和李超在庄上的塑料大棚处会合后,拿着菜刀、斧子和锤子作案。
检方当庭提供了从代克民家中搜出的一把菜刀,以及一个有被砍痕迹的床框,称代克民用这把菜刀行凶,作案时有一刀砍空了,砍在床边上。检方未提供供述中被告人李保春及李超所持的锤子和斧子。
>>辩方仅凭刀不能认定
被告人代克民当庭辩称,菜刀不是作案工具,是其遭到刑讯逼供无奈之下才说的。辩方律师认为,仅凭一把菜刀及有被砍痕迹的床帮,无法证明当时代克民使用这把菜刀行凶。而检方没能提供李保春及李超的作案工具,仅凭供述,侦查机关关于没能找到作案凶器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且无法排除刑讯逼供的嫌疑,因此应不予认定。
3
刑讯逼供
>>检方意志自由供事实
此前的庭审记录显示,检方曾对此表示,被告人的供述是在完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交代的犯罪事实,而被告人供述中细小的差异不影响本案的完整性,辩护人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刑讯逼供及暴力取证的存在。
>>辩方确实遭刑讯逼供
从2007年第一次开庭以来,3名被告人均称遭刑讯逼供,其中代克民当庭展示了自己被打歪的鼻梁骨、断了的牙齿、小手臂上的伤痕。
此外,案件卷宗显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之间,及不同被告人之间的供述有矛盾的地方,“比如作案工具,案卷提到是李保春在李修堂处购买的,但又曾提到李保春在某个小摊处购买,还交代过斧头和锤子是在李超的工地上借的,自己的说法都矛盾重重”。辩护人认为,无法排除被告人遭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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