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精神赡养第一案 不孝子被判每3月回家看父母一次
2013年07月05日 11:40
来源:齐鲁网 作者:陈彤彤
7月2日,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李俊(化名)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除依法负担父母的医疗费外,每季度至少到父母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父母回家一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永起介绍,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确定为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
原标题:“常回家看看”山东首案调解结案 3个月回家一次
7月2日,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李俊(化名)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除依法负担父母的医疗费外,每季度至少到父母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父母回家一次。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山东省法院精神赡养第一案。
李俊是烟台市莱阳某村村民,父母常年在青岛市城阳区经营五金店,每年收入1万元左右,并且向外出租房屋。父母在诉状中称,自己年老多病、家庭困难,李俊并未承担赡养义务,要求李俊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并负担每年的医疗费。
经开庭审理,法官感觉事有蹊跷,老两口并不是特别困难,为什么要起诉儿子?经过沟通才知道,老人与儿子异地分居,非常孤独,希望儿子能常去看望他们。老人经常打电话询问孙子情况,每次都表达了想与儿孙共享天伦之乐的愿望,但儿子态度冰冷,还以莱阳、城阳相隔太远为由,一年多时间一次都没有看望父母,甚至过年也不照面。一气之下,二老将儿子起诉至法院。
了解详情后,法官及时找到李俊,对他进行了说服教育,希望李俊能够全面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最后,李俊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李俊依法负担父母的医疗费,每季度至少到老人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父母回家一次,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至少看望一次。至此,一起赡养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永起介绍,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确定为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以定期看望的方式支持了老年人的探望请求,对如何通过案件审理实现老年人获得精神慰藉的权利进行了积极探索。
相关提醒
父母来济投靠落户 子女须有常住户口
如果能与父母住在一起,就能避免无法“常回家看看”带来的问题。那么,外地人在济,其父母如何办理投靠落户?
济南市公安局户政处负责人介绍,根据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改革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男 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身边确无子女的公民,需要来济投靠子女,其成年子女必须在济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
记者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找到相关法律依据。第27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第52条规定: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有专家认为,增加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便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目前,国内有些城市正在逐步放宽城市落户政策,有利于老人享受到与子女所在地老人相同的福利待遇,减轻子女养老负担。 (记者 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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