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监管落到实处 降低影子银行系统风险
原标题:落实107号文 降低影子银行系统风险
近期,据媒体报道,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我们认为,这一通知在厘清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明确影子银行监管责任分工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全面而又系统的监管方案。这虽然会短期加大影子银行去杠杆的压力,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也将受到冲击,但是对于规范我国影子银行业务运作,防范影子银行业务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无疑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影子银行监管落到实处
影子银行近年来大发展所引发的金融风险隐患已经广为人们所关注,这次107号文则针对影子银行具有的多种特性以及风险来源给出了具体的全面指导意见。
第一,鉴于影子银行信用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是利益主体获得的收益高,但监管成本低,107号文分别针对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从事影子银行类信贷业务强化了监管标准。如该文规定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这意味着当前适用于表内信贷资产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它们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要求、拨备规则等也将适用于目前监管较松的同业类信贷资产,它们也将不得不按照贷款标准计提拨备,目前较低的风险权重(3个月以内20%、3个月以上25%)也将提高,今后银行同业资产扩张的动力也将减弱,而它所支持的各类影子银行业务也将受到冲击。
再如该文要求非金融机构必须恪守自身业务定位,其中,典当行要回归典当主业,不得融资放大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存款和相应资产;要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要按照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本质属性,规范业务定位,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等。这些禁令无疑将严格禁止机构超范围经营从事类信贷业务,防止它们在风险管控条件不具备情况下跨界经营类贷款业务,放大影子银行信用风险。
第二,针对影子银行业务链条长,信息不对称,透明度较低等,107号文还严格管理机构业务之间的交易,力促机构业务透明化。如金融机构开展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须以合同的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管,落实风控责任,这无疑有利于影子银行业务运作过程中的机构责任划分,厘清影子银行体系参与各方的权责关系,也迫使机构更为谨慎地开展业务,而这都将降低影子银行的业务风险。
第三,影子银行的风险还在于机构受利益驱动而过度追求期限错配,107号文也对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目前资金池依赖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均被用于投资较高风险、较长期限的金融产品,办法对于这种放大影子银行体系期限错配的运作方式给出了禁令,要求银行理财不允许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而信托公司也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这无疑有利于增强影子银行资金来源与投向之间的匹配关系,减少影子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第四,鉴于影子银行体系具有较强的传染性,而它与传统银行形成的紧密的联系,也很容易导致它们之间的风险传导。107号文为此制定了有关政策严格隔离它们之间风险。如金融机构必须将理财业务分开管理,要单独建立理财业务组织体系、归口一个专营部门、建立一个单独的业务管理体系等,以杜绝自营业务和理财业务之间的利益让渡和风险转移;再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融资业务要按照一般商业信贷业务,避免给予小贷公司过多的融资,助长小贷公司贷款的扩张冲动,而最终导致小贷公司市场风险传染给银行;不允许银行接受或者提供“隐性”或“显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也不允许它们为各类债券票据发行担保,这也有利于隔离各类业务和信用风险传导至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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