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城:民间借贷纠纷多发 6成无力偿还者跑路
民间借贷纠纷多发无力偿还者多选择“跑路”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仲宫法庭法官刘士波分析,近年来南部山区民间借贷案件形成,根本原因在于地区经济相对落后,民众改善生活条件、追求更大更多的经济利益。银行贷款门槛过高、程序复杂,民间借贷因手续简便,操作灵活,资格、诚信要求较低导致有资金需求的居民转向民间融资。此外,居民投资选择性较少,民间借贷简便易行也是南部山区借贷较多的原因之一。
近几年来南部山区民间借贷案件逐渐显现出借贷主体复杂、范围扩大,借贷利息高,借贷关系中的回避法律制约和规范的非法行为更加趋于多样化、隐避化,“跑路者”越来越多的特点。
据介绍,过去南部山区民间借贷纠纷的主体主要是有一定积蓄的居民,放贷对象是经济比较困难有资金需求的居民和工商业者。最近几年借贷主体则趋于复杂化,出现了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或个人,放贷对象也渐渐趋向小型、中型的工程项目、生产经营项目以及短期工商、税务审验拆借方面,并以利率高为主要特点。同时,还存在以借贷为名的非法集资人员放贷和涉黑放贷人员、机构,他们的放贷对象范围广,几乎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就仲宫法庭而言,2013年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第一类占案件50%左右,第二类约占45%左右,第三类占5%左右。
借贷利息高是近年来南部山区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的又一特点,在仲宫法庭2010年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利息大多为月息1-2分,而进入2011年以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约定的年利息大多为月息3-4分,个别甚至达到月息1角到2角。
与传统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借贷纠纷不同的是,目前借贷关系中的回避法律制约和规范的非法行为更加趋于多样化、隐避化,造成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出出借人在借款时先行扣除利息、借款时预先计算好利息再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内出具借款条、借款本金与利息分别打条,均注明为借款本金甚至以其他合同等合法形式隐瞒非法借贷行为屡有发生。
民间借贷行为中出现的高利息同时导致了因无力偿还高利借款而“跑路“者越来越多、因此而家破人亡者也不为少数。以2013年为例,仲宫法庭庭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被告有大约60%的人员是“跑路”人员。有的“跑路”长期不在家,致房屋被占、妻离子散的惨痛后果。
为此,历城区法院法官提出司法建议,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急剧增多的现状,建议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投资风险教育,引导群众树立借款有风险的法律意识。同时改善金融部门服务,科学减少贷款手续和条件限制,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工商业者提供便捷的信贷服务。对贷款后资金的使用,应加大监管力度。同时通过部门监管和立法的方式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步上正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秦笃毅、尹受丽、岳进、陈学军、刘士波为采访提供了便利,特此感谢。)(张帅 谢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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