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城:民间借贷纠纷多发 6成无力偿还者跑路
原标题:济南历城:民间借贷纠纷多发 6成无力偿还者跑路
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巨大成就,财富逐渐向一部分人集中,另一方面则由于近几年一直从紧的货币政策导致经济运行中社会资金的供需矛盾突出,原本以互助为主要目的的民间借贷关系逐步呈现出营利性的新特点。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之中,由于部分民众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原本互利共赢的民间借贷,有的变了味道、有的改了路子,甚至演化成法律纠纷对簿公堂。
日前,记者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了解到,该法庭所辖南部山区三川五镇(办)2011年共审结民间借贷案89件,2012年审结112件,同比上升25.38%,2013年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3件,同比上升18.75%。
民间借贷手段多样利息被伪装为“本金”
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向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但李某却向刘某出具了55000元的借条,该55000元包含了5万元的借款本金以及20天的借款利息5000元。同年4月份,李某与其妻支某离婚。
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偿还借款,刘某遂将其诉诸历城法院。
历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李某未按定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被告向原告借款时与其妻支某夫妻关系尚存,因此所欠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有李某与支某共同偿还。
无独有偶,2012年1月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7万元,单给原告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该30万元中包含了27万元借款本金及3万元借款利息,被告人张某、李某某为担保人,但未约定担保利息。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与其妻支某离婚。
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王某遂将李某、支某、张某、李某某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虽给原告王某出具了30万元借条,但双方均认可实际借款只有27万。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法院认定原告虽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但实际应偿还本金数额为27万元。原告主张3万元利息系按月利率5%计算,因5%的月利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法院最后支持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认定,被告张某某、李某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审理过程中,4名被告均未出庭答辩,法院最终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某、支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万元,并自2012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利息,张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追偿。
借用信用卡透支到期未还被诉诸法院
2011年被告徐某以生活所需为由向刘某借信用卡消费并约定由被告按月向银行还款。但随后徐某并未按照约定向银行还款,刘某将徐某诉诸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诉称徐某于2011年5月15日从其信用卡中套现14000元并为归还。2011年12月9日,被告以偿还此前透支款项及违约金为由再次向其借款17000元。刘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并支付利息481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而对此被告徐某则辩称,其借用刘某信用卡后消费11600余元未及时归还并导致刘某信用卡被封,自己通过他人代为还款36000元,随后自己又陪同还款人将代还款项提现。在此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4000元的借条,该借条中包括一部分滞纳金。因刘某未及时还款,银行不断找原告催款,原告就提出向放高利贷的人借款,双方约定每人负担一部分利息,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7000元的借条,但是原告并未将14000元的借条归还。
被告辩称,17000元的借条是在14000元的借条基础上产生且自己已偿还900元,不同意原告再偿还14000元并支付利息请求。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认定两份借具的基础上调取了原告的信用卡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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