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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两高:偷热超千元或被追刑责 过去仅多交罚款

2013年10月22日 17:10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刘建宇 高玉龙 傅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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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原标题:今冬偷热超千元或被追刑责

近日,本报关于大地锐城小区违法私接供热管道的新闻引发市民的广泛关注,不少小区居民打来电话询问,“这么大一个小区,居然就靠偷暖来给我们供热,这也太不靠谱了吧。”而昨日,记者也从供热部门了解到,今冬省城供暖“治偷”将用上“杀手锏”,按照年初两高司法解释,偷暖价值超千元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偷暖被抓 顶多就是多交罚款

两高司法解释,像大地锐城这样的偷热用户或按盗窃罪追究其法律责任,重者相关责任人甚至会被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前很多人觉得偷暖不是什么大事,被抓到了也不过是交罚款,但今年情况不一样了。”昨日上午,济南热力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热力公司今年8月成立了服务稽查部,专门针对偷暖现象进行查处。“以往对偷热行为的处罚,都是按事先签订的供热合同执行,供热公司有权停暖,偷暖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补交1-6倍的罚款。但其实,这就是一种犯罪,盗窃罪!”

今年偷热超千元 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 《解释》),其中第四条第三款对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供热部门表示,今冬如有用户偷热,1000元以下公司自行处理,1000元以上者公司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解释》和我省的最新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偷暖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热力相关负责人表示,济南今冬将加大对违规用热的查处力度,对窃热金额达到上述金额的,将保留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涉及偷热的行为有哪些?热力稽查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在供热设施上加装放水装置,盗取热水,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以及报停私开等,都属于常见的偷暖行为。此外,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未办理相关用热手续,擅自增加、瞒报用热面积,和擅自改变用热性质的行为也在此次偷暖打击的范围内。

供暖小问答

1、历山路40号丽苑小区有2栋回迁楼,当时征求供暖意见没同意,有2栋楼没供热,如今想供热了,该怎么做?

答:经落实,用户可于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向热力公司客服大厅提交《开户申请表》,并附《申请用热建筑平面示意图》。热力公司相关部门现场勘查,进行热源及管网技术论证,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2、丰奥嘉园今年能供上暖吗?

答:经落实,该小区已在我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待手续完善、施工完毕、验收合格,签订试供热协议后根据协议签订日期供热。(预计今年可以供暖)

本版文/记者 刘建宇 高玉龙 图/ 记者 傅琪媛

 
[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杀手锏 热行为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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