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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对网络诽谤调研一年多:非故意捏造不追责

2013年09月10日 15:33
来源:南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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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南都网

原标题:诽谤信息转发500次今起可判刑

昨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明确了网络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的适用条件。该司法解释今起实施。

根据司法解释,网络空间被定性为公共空间,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将涉嫌寻衅滋事罪。而网上诽谤的信息被浏览5000次或转发500次以上,将涉嫌诽谤罪。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七种情况,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介入。

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 0 0 0次以上,或被转发达到5 0 0次以上的,可认定为诽谤罪。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等7种情形,将被公诉。

两高曾调研一年多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日在发布会上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主体的包括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内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并呈现出“三网合一”的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1亿,手机网民规模已达4.64亿。信息网络的普及,推动了公民依法积极行使表达权和舆论监督权。

但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日渐增多,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

孙军工说,两高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后才制定了司法解释。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寻衅滋事罪。

两高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7种网络诽谤应公诉

对于网上的诽谤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诽谤罪需要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属于诽谤情节严重,可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但同时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等七种情形,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院来公诉。

有偿删帖属于非法经营

该司法解释共涉及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多个罪名,司法解释规定,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根据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其中,关于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孙军工介绍,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刘媛媛] 标签:网络 诽谤 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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