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首次认定环境污染行为 致30人以上中毒将追刑责
工作人员抽取含铜酸水样本。2010年7月,紫金山金铜矿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图/CFP
原标题:环境污染致30人以上中毒将追刑责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间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集中显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压力还在加大,一些地区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环境容量,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因此,各方必须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环保部总工程师万本太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焦点1 排污
私设暗管渗井排污可认定犯罪
【法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该条款是环境污染罪14项认定标准中的一项。和2006年的法释相比,新法释从结果认定变成行为认定,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周加海:目前,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私设暗井、渗井、渗坑,把污水排往地下,这种排污方式比较隐蔽,规避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同时,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排污的量往往比较大,还有相当的普遍性,危害很大。根据原有的法规,用暗管排污,往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而根据新法释,只要企业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不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和排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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