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呈四大变化 导游小费首次正式列入合同条款
变化三
不可抗力双方共同担责
在神舟国旅版的新旅游合同中,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时旅行社、游客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细化,并将《旅游法》中的相关规定详细列出,明确双方要责任共担。
变化四
“业务损失费”强化了旅行社的利益
北青报记者发现,这份旅行社自制的旅游合同中首次扩充了对旅行社“业务损失费”的解释,旧版合同中,业务损失费主要指“出境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而新版的合同中,业务损失费的范围从旅游者的“行前退团”进一步扩大到了“行中解约”,而且经济损失也不只是“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还特别提到了“旅行社的合理利润损失”。
对此,合同主要起草者、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副团长李川律师解释说,所谓的合理利润损失其实主要指隐性的损失,比如游客如果中途解约,除了那些付给第三方的各类定金外,领队和导游其实已经为游客做了大量的服务,而这部分内容以前常常被忽略,这就属于合理利润损失的范围。
争论
“自愿购物及自费项目”
单独预制协议是否合理?
新合同最引人注目的亮点是将自愿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协议单独列出,不列入合同主体,但提前预制购物、自费项目协议的做法是否和《旅游法》的精神相悖?对此,业内各方存在不同声音。
正方:“预制签购物协议是为了有备无患”
“这一条与《旅游法》完全没有抵触,消费者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是否签订这些协议的。是否签这些单独的协议,对旅游者报团、游览没有任何影响。如果真的没有购物或者参加自费项目的需求,游客完全可以不签。如果在出发前或旅游过程中,游客改变主意想去购物可以随时补签。从大量的旅游实践案例来看,大部分游客都有购物方面的需求,可是《旅游法》又对此有严格规定,与其在现场与消费者草率草拟、签订协议,带来各种隐患,不如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如果旅行社做了违法的事情、口碑不好,客人会用自己的脚(选择)来投票的。”
——合同主要起草者、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副团长李川律师
反方:“这样做失去了《旅游法》对强制购物行为约束的意义”
“对于提前预制自愿购物协议书的做法,我认为体现消费者自己意愿的购物行为是不应该在出团之前的合同中事先草拟的,而应该在旅游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否则就失去了《旅游法》对强制购物行为约束的意义。”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
专家观点
国家示范合同文本应尽快出台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表示,签订旅游合同是当事双方的民事行为,只要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就可以,所以旅行社自己制定旅游合同本身是一件好事。尽管如此,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仍应该尽早出台,因为它可以促进信息对称,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权利,避免掉入陷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毕竟由旅行社单方面制定的合同,在很多时候会更多地从旅行社的利益角度出发,旅游者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上套。但是话又说回来,有一点消费者必须明确:国家部门即使制定出台了示范文本也并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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