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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呈四大变化 导游小费首次正式列入合同条款

2013年10月21日 10:52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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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小费首次正式列入合同条款

原标题:导游小费首次正式列入合同条款

导读:首部《旅游法》10月1日起实施至今将近一月,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一直未出台。一线旅行社对此反映普遍十分尴尬与“焦虑”:旧版合同存在诸多与《旅游法》不一致的地方,继续沿用,有可能面临违法;简单删除,又可能会有许多漏洞。北京青年报记者连日来在市场采访中获悉,本市第一个旅行社“自制合同”已先于国家合同示范文本出台,北青报记者就这份合同文本对双方权益的保护和对“自费购物”等敏感问题的处置进行了深入采访。

这一回应首部《旅游法》的首个合同文本由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的有关专家拟就,业内人士认为,这份旅游合同和旧版相比,主要呈现出了四大变化。

变化一

自费购物预制协议

导游小费列入合同

旧版的旅游合同要求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同样,对于另行付费项目也要列明相应的价格和服务费用。对于自由活动一项,则要求明确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

而在这份新旅游合同中,购物和自费项目都未列入合同主体中,与之相关的内容单独制定了协议。合同特别对“购物场所”的含义进行了注明——指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景区、酒店内的购物场所、免税店、参观主题加工项目等除外。

此外,《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必须为所雇佣的导游或领队支付劳动报酬,而且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在游览过程中,导游和领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北青报记者在旅行社自制版的旅游合同中看到,在旅游费用及支付一栏中,首次将“领队服务费”、“境外地接司机导游服务费”两项单独列了出来,而且其具体金额与报团的其他费用一样,都是明确写在合同中,并作为整体团费一同交纳的。这些都是旧版合同所没有的。

变化二

细化游客不文明行为

旧版的旅游合同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简单的约定,在神舟国旅自制的新旅游合同中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强调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在此基础上,特别指出“不涉足不健康场所,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新版合同还规定,游客还应该尊重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告知旅行社自身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及其他特殊需求。

 
[责任编辑:尤丽娜] 标签:旅游 导游 正式列入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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