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因三峡移民建设项目获表彰 4年后却被罚700万元
法院判决联建合同合法有效
签订合同后,2007年12月1日,鹏业公司印发文件,聘请唐维宏为项目部经理,主持该项目部全面工作,“为该项目的法律、法规及经济责任人”。
项目被命名为兴业佳苑,一度很顺利地推进,办理了土地、规划、建设等各方面的手续,2010年,该项目基本完工,建成112套住房、8个门市和18个车位。而今,绝大多数住户已经入住,但并未办结产权手续。
开始移民后,开县县城人气兴旺,房屋销售向好。唐维宏成为移民工作的“先进个人”,站上了领奖台。
但是,和谐很快被打破。纷争首先由鹏业公司及其职工“没有享受到集资建房”引爆。
鹏业公司曾发文通知职工,“因公司无资金垫支,决定和兴达公司联合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所取得利润实行谁投资、谁受益,我方利润净值按集资房屋面积计算……自愿集资的职工预交购房定金……本次未参加集资的职工,不享受建设中的利润分配。”
109人(或其授权人)在文件所附的花名册上签字画押,“自愿申请不要土地要廉租房”。这意味着他们将放弃集资。
最终,鹏业公司及职工并未按照与兴达公司的约定,在截止时限之前缴纳集资费用。按合同约定,这些人将不再有集资购房的资格。
2009年,有人阻止施工,断电线、打烂配电房及设备,此后,还多次闹事并上访,提出享受4亩超规模移民搬迁用地等4项诉求。鹏业公司否认这些人与公司有关。
开县有关部门多次书面回复确认:企业移民搬迁用地采取引资联建,符合县上移民搬迁政策规定;对上访者要求变更公司法人等诉求也未予支持。
上访者并未放弃。唐维宏说,这时,开县经委(鹏业公司的原主管机构)一名科级干部提出,拿100万元搁平此事。但对方并未明示该款项的用途和使用方式,只说“你惹出这么大的乱子,总要去安抚”。
“到底惹什么乱子了?闹事者根本不属于鹏业公司的安置对象,和兴达公司更是完全不相关,为什么要安抚他们?”唐维宏断然否决了这个提议。
他表示拒绝后,事态开始向着他意想不到的方向发展。鹏业公司和兴达公司之间也开始出现裂缝。
2011年5月,鹏业公司将兴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职工住房迁建投资合同》无效,后来又在庭审过程中改变诉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判令该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由兴达公司保障65户住厂房职工的集资。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鹏业公司及职工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向兴达公司缴纳集资款,视为对其权利的处分,丧失集资房的优惠条件,并非兴达公司的原因。判决驳回了鹏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联席会议后开出罚单
记者获悉,主管经信委等部门的开县副县长陈德胜曾就该项目的问题,召集县府办、经委、公安、国土、法制办等多个部门开会。
今年1月,开县工商局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开县工商局《立案审批表》上,有“2012年4月9日,开县人民政府向本局反映,称兴达公司和鹏业公司涉嫌非法开发房地产……”字样。
唐维宏质疑说:“县政府向县工商局‘反映情况’是怎么回事?上级向下级恐怕不是‘反映情况’而是‘交代任务’吧?”
开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2012年4月9日,开县人民政府向本局交办,反映鹏业公司和兴达公司涉嫌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内容。
这个让人略感难解的行政处罚,在坊间引发了密切的关注,被很多人理解为一旦铺开,将影响库区很多人的命运,甚至产生难以想象的后果。
中国青年报记者曾前往开县采访,有关人士要求先与宣传部接洽。随后,宣传部人士转告说,经信委的主要领导正在出差,无法采访。
记者表示希望采访陈德胜副县长,宣传部同样回复说,陈也在外出差,无法采访。记者与其秘书联系,对方重复了该说法,并以“电话采访说不清楚”为由,拒绝了电话采访的要求。
此前,记者向开县宣传部提出采访开县工商局局长李晓云,李反馈说,该起事件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因此不接受采访。
昨天的庭审显示,此案确实是“政府交办”,原被告双方还就4月9日交办,4月22日立案是否超出立案时限展开辩论。
开县工商局的代理人表示,“交办”就是因为原告方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和性质。
开县官网信息显示,陈德胜并不分管建设、移民、工商或维稳工作。
开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责令唐维宏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692万余元,罚款10万元。在唐维宏看来,这张巨额罚单是选择性执法。
“类似情况多如牛毛,为什么受伤的只有我?”唐维宏提交的20多份证据中,均系“联建”,他声称,这些项目同样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建成后同样进入市场。
唐维宏认为,“开县用政府文件把我的公司引入陷阱、随后撇开当年的政策进行处罚,整个就是典型的‘引资JQK’套路:‘J’就是用文件认可的谋利空间,把资本引诱入局;‘Q’就是把政策许可的项目视为‘唐僧肉’予以围剿;罚款则完成‘K’的步骤。”
联建模式很常见,究竟如何定性?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时表示,三峡移民是大工程,可以有一些新做法、新举措,但是,不管怎么新,也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下。不是错的人多了,就可以不接受法律的约束。
针对原告方表示此案如果认定唐维宏违法,可能涉及面广,存有严重的社会安定隐患的问题,他表示,“不依法办事才是最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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