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界定14种价格违法:收开瓶费最高罚5千元
被界定为价格欺诈行为的14种情况
1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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