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首次认定环境污染行为 致30人以上中毒将追刑责
案例
1 事件: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排污江河致鱼死370万斤
【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以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2008年3月,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立方米,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立方米,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
【裁判结果】
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
2 事件:云南澄江锦业工贸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排含砷废水财产损失百万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洼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
还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
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3 事件: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排有毒废水20万居民停水
【基本案情】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经济损失543.21万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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