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直公共租赁房如何申报
(二)新就业已婚职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心城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2.在本申报区域范围内市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行政关系为准)及垂直管理的驻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县区、开发区、示范区分支机构)工作的正式在编已婚职工家庭;
3.须于2005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以人事档案中载明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4.在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未租住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6.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年满35周岁(1978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无房人员,也可以申请。
(三)调入本区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市委、市政府调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条件;
2. 在本申报区域范围内的市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行政关系为准)及垂直管理的驻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县区、开发区、示范区分支机构)工作的正式在编已婚职工家庭;
3.在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未租住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5.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年满35周岁(1978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无房人员,也可以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各类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各项条件需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房屋登记信息记载有商业用房且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上的;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私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转让不足一周年的(从转让之日起计算);
3.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优惠政策的家庭或个人;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金、入股或出资额10万元以上的;
5.申请人户籍在申请区域范围但在中心城规划区范围以外有固定工作的; 6.申请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拥有住房的;
7.按照规定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提交材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提交的材料:
1.东营市市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其他家庭中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财务部门出具工资发放证明,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所在社区、单位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结(离)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孤老、残疾等证明或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已婚职工家庭及调入本区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东营市市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结(离)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编制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编制证原件的需在复印件上面加盖主管部门或编制部门公章);
4.新就业已婚职工需提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调入本区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供调入手续复印件(须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单位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新就业已婚职工家庭和调入本区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填写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所需材料和表格经所在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并签字盖章后,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将申报人员材料连同情况汇总表(纸质及EXCEL格式)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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