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达1350和1200
原标题:我市第12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3月1日起,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50元和1200元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政府下发《通知》(滨政字[2014]36号文件),自3月1日起,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做出新的调整。
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滨城区(含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邹平县、博兴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沾化县、惠民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阳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与去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分别增长了150元。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最终确定的。这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自1995年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150元)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十二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档,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执行数额较高档,无棣县、沾化县、惠民县、阳信县执行数额较低档。最低工资标准从1995年至现在共上调了12次,分别是150元、160元、220元、280元、310元、380元、480/430元、620/500元、760/600元、950/800元、1100/950元、1220/1080元和1350/1200元。上次调整是2013年3月1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220元和1080元。
《通知》还指出,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包含在内。同时,《通知》还指出,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工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需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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