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企业职工月1350元
2014年03月04日 10:28
来源:黄海晨刊 作者:王帅
3月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3月1日起,我省调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分别增长10.66%、8%。
本报讯(记者王帅)3月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3月1日起,我省调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分别增长10.66%、8%。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结合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综合考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因素最终确定的。这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我市自1994年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170元)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十二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次调整是2013年3月1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2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
据了解,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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