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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率先在省级层面规范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

2013年11月19日 15:2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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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率先在省级层面规范引导民间融资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相较于浙江温州等以市为单位试点的地区,《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山东成为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省份。

此次印发的《意见》,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两类新型民间融资机构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等。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意见》明确,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的,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意见》规定了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融资问题,《意见》规定,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进行融资,最高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应在本地开展业务

对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意见》规定其应在本县(市、区)开展业务活动,即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当事人借贷交易资金不得与登记服务机构账户发生往来。

《意见》还确定对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登记服务的,在相应的具体办法出台前,可参照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规定进行规范。

“穿透原则”

核查最终出资人

《意见》规定,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着重提出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

 
[责任编辑:马丛丛] 标签:意见 民间融资 民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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