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率先在省级层面规范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不得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
省金融办金融稳定处负责人认为,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想是引导民间资金从事股权、项目等较大额度投资,实现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功能区别,达到市场互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意见》就此作出规定,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符合条件可在全省开展业务
省金融办主任李永健表示,对于民间融资机构这类新兴事物,要防止“一放就乱”、“一抓就死”,在政策制定中,以积极审慎为前提,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灵活规定。
比如,《意见》规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但同时又特别列明,符合下述条件设立的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1)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3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作为主发起人;(2)发起设立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3)注册地在济南市或青岛市。
■相关链接 山东省民间融资规范引导 试点已开展一年半
山东省部分地区自2012年3月开始试点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一年多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13年9月底,各试点地区共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服务公司)72家,吸纳民间资本38.6亿元,累计向社会提供融资47.2亿元,85.2%的资金扶持了当地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10家,登记需求资金13.4亿元,登记出借资金8.9 亿元,成功对接7.2亿元,借贷满足率为53.7%。(王欣卉 杨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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