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为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省政府同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
意见提出了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的方法,包括县(市、区)政府是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设区市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要定期调度民间融资机构情况,重点考量资金投向、融资额度及人数、资本净额、风险准备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民间融资机构分类评级办法和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
意见提出,民间融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驻地国家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意见还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各级金融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意见并且提出,各设区市和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日常监管时,可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民间融资机构的解散和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相关专题: 民间融资
相关新闻:
- 社会
- 娱乐
- 生活
- 探索
湖北一男子持刀拒捕捅伤多人被击毙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6:49
04/21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