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间借贷监管、防范民间高利贷风险的要求,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发布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在着力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上,意见提出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规定了民间融资交易必须守住三条底线:
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
在民间融资交易中,提倡和鼓励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资金往来主要从银行转账,减少现金交易和口头约定;提倡和鼓励民间融资实施公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手段,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降低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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