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17市最低工资标准 济南等7市区为1500元
原标题:山东公布17市最低工资标准 济青等7市区为1500元
齐鲁网济南3月4日讯(记者 殷明姝)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近日出台,对全省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做出规定。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1350元、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13.5元、12元。
济青等7市市区为1500元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和潍坊的部分经济较发达区县将执行15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城市中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区县,如济南的长清区、章丘市等将执行1350元的第二级最低工资标准。东营所辖的所有县(区)和威海所辖的所有市(区)均执行1500元的第一级最低工资标准。德州、聊城和菏泽所辖的所有县(市、区)则均执行1200元的第三极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还要求,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3月1日起执行。
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另外,齐鲁网记者了解到,山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以2013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386元(估算数)为基数,确定了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发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2%.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0%.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4%.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良好、经济效益较快增长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基本稳定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效益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垄断企业要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附通知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4〕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1350元、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13.5元、12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3〕3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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