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不休至少拿1078元加班费 不得以调休代替
原标题:春节不休至少拿1078元加班费 不得以调休代替
青岛市人社局解读春节加班费计算方法
早报讯 春节7天如果全加班且不安排补休,至少能拿1078元加班费。记者昨日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规定,2014年春节放假7天,具体时间1月31日至2月6日。其中:1月31日(星期五)、2月1日(星期六)、2月2日(星期日)为春节法定节假日;2月3日(星期一)、2月6日(星期日)调休日, 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正常上班。
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春节期间的加班费,应分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和"调休日"加班费两种。大年初一到初三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前者加班费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初四到初七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以"调休日"加班费的标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从2013年3月起,青岛六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240元涨至1380元,四市最低工资标准从1100元涨至1220元。按照六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六区日最低工资应为1380元÷21.75日,约等于63.45元/日。
大年初一(1月31日)、初二(2月1日)、初三(2月2日)是法定节日,应支付三倍加班工资,因此每天工资最少190.35元;大年初四到初七(2月3日-6日)按照两倍支付加班工资,每天至少为126.9元。因此,春节连加7天班,加班费至少为:190.35×3+126.9×4=1078.65元。
自愿加班每天不超1小时
最近,有劳动者反映,因个人在正常时间内,很难完成公司规定的产量定额,而完不成任务,就要扣减工资,为此,自己只能"被迫"在下班后延长工作时间。而对延长的工作时间,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公司则以这是"个人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费。
为此,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答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时限的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通过制定不科学、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致使单位内大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都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务,为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此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性规定和法定时限,已经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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