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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月薪3000中秋节全加班 可拿965元加班费


来源:青岛早报

中秋节当天加班可多领3倍工资作为加班费,另外两天公休日加班若不安排轮休,每天可多领两倍工资作为加班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原标题:月薪3000中秋节全加班不补休 可拿965元加班费

中秋节当天加班可多领3倍工资作为加班费,另外两天公休日加班若不安排轮休,每天可多领两倍工资作为加班费。昨日,青岛市人社局发布详细的加班费计算方法称,三天全加班且不安排轮休的,相当于多领了7天工资,节日福利、红包等不能抵扣加班费。如果职工月薪为3000元,按照加班费计算方法,那么最高可领965.5元的加班费。

中秋加班多领3倍工资

昨天,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处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劳动者在9月19日(中秋节)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9月20日(星期五)、9月21日(星期六)加班,用人单位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8】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 8小时)。”此外,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十二规定:“(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月薪3000能领965.5元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今年中秋节(9月19日)当天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9月20日为调整后公休日,9月21日为公休日,以上两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一名职工用于计算加班费的工资为3000元,三天全加班且不安排轮休,可以多领7天的工资做加班费,即加班费的算法为(3000元÷21.75)×1天× 300%+(3000元÷21.75)×2×200%,得出的加班费数额为965.5元。

基数为月收入减加班费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应该怎么算?据了解,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加班工资适用范围: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以前节假日后,有部分职工经常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节假日单位因订单问题,加班加点赶工期,所以没能安排休息,而单位只是给了几百元的“红包”,也没给加班费,不知道“红包”能不能冲抵加班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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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晓萌]

标签:加班工资 加班费 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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