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村官”受贿案多人获刑 追缴赃款七千余万
原标题:温州“村官”受贿案多人获刑追缴赃款七千余万元
中新网温州12月26日电(记者 张茵 通讯员 咏法) 记者今日从温州永嘉县人民法院获悉,因涉新桥村“村官”受贿案的余乾寿、王启政、陈伟荣、杨金龙等4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其中余乾寿还犯有职务侵占罪,判令共追缴赃款7234.1354万元。
2007年,新桥村由于城镇建设需要,被征用大量土地。永嘉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征用政策和被征用土地面积,决定将位于江北街道昌新路以西和华光殿后农贸综合市场的26.5亩三产返回土地指标分配给新桥村,用于建设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蔡桥商贸大厦(部分)共计512套安置房。按照新桥村安置房分配原则的规定,上述安置房须全部由本村村民认购,赢利部分实行货币分配方式返回村民。
浙江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公司)董事长即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得知新桥村要建安置房的消息后,分别与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余乾寿经过多次商议,私下约定房开公司以成本价享有20%的安置房,所得利润要和被告人余乾寿平分。
在被告人余乾寿的帮助下,2007年7月28日、9月26日,新桥村民委员会分别与杨金龙所在的和田公司、王启政所在的昌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新桥商贸大厦由和田公司代建,新桥大厦和蔡桥商贸大厦(部分)由昌泰公司代建,和田公司和昌泰公司按照工程造价收取3%的代建管理费。
随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和田公司、昌泰公司除收取代建管理费外,再分别以成本价享有新桥商贸大厦43套安置房、新桥大厦和蔡桥商贸大厦66套安置房作为代建管理费。
协议签订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余乾寿以陈伟荣的名义即与王启政和杨金龙私下约定,以“合作”的模式将上述作为代建管理费的安置房以市场价对外销售,所得利润由双方分享。
被告人余乾寿在并未实际出资以及没有任何合作经营行为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陈伟荣多次到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处拿取投资“分红”,其中从被告人王启政处共分十次拿走“分红”共计人民币1475万元,从被告人杨金龙处分八次拿走“分红”共计人民币1044.5677万元(其中有100万元被被告人陈伟荣擅自转借他人,至今未收回)。
2008年下半年,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项目中的新桥大厦以及新桥商贸大厦的建筑施工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余乾寿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经事先商谋,由被告人王启政出面与建筑承包商李正西商谈,以工程总造价的6%作为好处费帮其获得第三期安置房项目工程承建权。
2009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启政从李正西处获得好处费480万元。被告人余乾寿通过被告人王启政联系李正西,后委托他人两次从李正西处获得好处费至少400万元。
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为感谢村干部对其公司代建权的取得以及在代建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分别与林成龙、胡佐永、唐福新、胡国强、余臣德、余承昭、胡文西等7人(林成龙、胡国强、唐福新、胡佐永、胡文西、余臣德、余承昭等7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被永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其中胡文西还犯有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后,7人均表示不服,并已上诉。)约定以每套40万元的价格卖给林成龙等7人每人各一套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其中林成龙一人分得两套安置房。(按照新桥村安置房分配原则的规定,林成龙等7人的安置房市场总价值为732.2万元。根据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涉案安置房价值1197万元。)
2006年,因现有规划安置房套数不够村民分配安置,被告人王启政与村两委会成员商量后,以礁下村委会的名义委托昌泰房开公司,向规划部门申请,通过改变住房限高、容积率等指标增加套数,多出套房的50%由昌泰房开公司以成本价购买。2007年安置房套数从338套增加到456套,村委会池朝武、池臣森、杨国柱、池臣松与被告人王启政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昌泰房开公司以成本价享受59个安置房套间。
被告人王启政为了感谢村两委成员对该公司的支持,允诺将获得的59套安置房中的6套以成本价卖给两委成员中的四人,每人一套半,后未给予。2009年,被告人王启政与四人商量,将每套安置房以25万元的利润伪装成回购的形式直接折合成现金支付给四人,池朝武等人共获得现金人民币160万元(为凑整数实际上多给四人10万)。
永嘉法院一审还查明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余乾寿和其他村两委成员以及村聘任人员每月均有固定工资,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擅自以村两委名义分别于2008年1月15日、2009年1月5日、2010年1月30日、2011年1月2日连续四年以发放年终通讯费、交通费、补贴等方式非法侵吞集体资金共计64万元,其中被告人余乾寿分得8万元。上述有关领款凭证均由被告人余乾寿签发同意支付。
永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乾寿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以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又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19.5677万元(1475+1044.5677+400-10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启政伙同他人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70万元(1475+59×25-160+48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伟荣伙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金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44.567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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