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灰霾罚单”引质疑:用纳税人的钱为企业埋单
表面的“公平”掩盖了本质上的不公平
虽然杨朝飞对此次辽宁首开“灰霾罚单”持乐观态度,认为这是“基本公平”的做法,但他不忘提醒,长期以来,环保污染带来的社会公平问题十分严峻,并且是老百姓迫切盼望解决的当务之急。
但现状却是,政府正在用纳税人的钱为企业造成的污染“埋单”。一些企业为达到盈利目的,造成大范围的污染后,令区域内的居民,甚至其后代,承受环境恶化的后果。但吊诡的是,个别企业造成的污染,却常常需要地方政府用公共财政的钱去支付治理费用,让老百姓“受着罪,又要交着钱”。杨朝飞说,这本身就造成了不公平。“企业把污染的治理外部化,转给社会,自己获得暴利。社会为企业埋单,政府的钱又是全体纳税人的钱。所以现在的现象是:少数人发了大财造成污染;再用多数人的劳动成果去治理这个污染。这本身就是一种新的社会不公平。”
之前频频曝出的血铅事件就是例证。2008年,河南卢氏县一家冶炼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导致村里334人患高铅血症,103人铅中毒。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马上组成分别由两位副县长为组长,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两个专案组,一组负责处理关停企业、清除污染源,一组负责受害村民的血铅检验和就医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积极推动赔偿调解,涉案政府官员受到惩处。
杨朝飞说,“血铅事件影响恶劣,地方政府为消除影响,让财政拿钱,给受害儿童看病、帮助企业治理污染、协助附近居民搬迁……这种表面看似公平的行为却掩盖了本质上的不公平。因为这反映了污染者获利、老百姓埋单的社会问题。”
比这种不公平更为严重的是,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哪怕是来自政府或企业。“最典型的例子是在甘肃徽县,2006年发生血铅污染”,那次血铅事件经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甘肃省临床检验中心排查,共检出铅中毒260人。在中毒者中,有儿童255人。“当地政府发现后严查,企业关闭,老板判刑,涉事官员落马。”杨朝飞说,“最后,受害的老百姓无钱为孩子治病,却没人管。找到企业索赔,却只看到一把大锁锁住的厂房门——企业被关,老板入狱;找到地方政府,却发现官员被撤,当地是贫困县,新任领导管不了;最后找到法院,尽管案情简单,企业的排污情况、污染的因果证据明晰,但又因前两点原因不予受理。像这种老百姓受害,找不着埋单人,又是一种不公平。”
不怕环保标准严就怕不公平
环境治理的另一个公平问题涉及每一个企业是否被同等对待。“为加强环保,我们出台了很多严格的措施,号称要做到铁腕治污、抓铁有痕,但我们忽略了一点——法律的本质不在于严格,而在于公平。”杨朝飞说,当一个企业违法排污,对其进行处罚后,所有造成类似后果的企业都要受到同样的处罚,才能做到公平。
杨朝飞曾任环保部法规司司长,在任期间,他到很多地方调研,无论遇到国企、民企,还是外企老总,他总是会问一个相同的问题:对于环境法制,认为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有什么要求。这些老总的回答几乎不约而同:“我们不怕环境标准严,不怕处罚严,就怕不公平。”两家企业临街而立,同样排污,一家三番五次地被要求限期治理、停产、罚款,另一家却“日子安稳”,从未被处罚过。尽管两家企业同样违反了环境法规,但只处罚前者显然会造成后者心理不平衡和生产成本的不均等。
“如果企业不能在一个起跑线上竞争,市场的秩序就被打乱了。”杨朝飞说。因此,环境法制的公平是老百姓和企业共同的期盼。“可是现在我们的法制,在法律的公平上没有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孙佑海同样认为,“同案能否同判”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但囿于现实原因,目前尚无法做到。他认为,从司法实践看,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仍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亟需对相关构成要件作出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二是当前重大、恶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应当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适当降低入罪门槛,以加大惩治力度。三是司法实践反映,当前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问题,必须研究解决,以提高惩治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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