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贷款筹资改造棚户区 安置补偿禁止强拆强迁
原标题:山东拟贷款筹资改造棚户区 安置补偿禁止强拆强迁
齐鲁网12月12日讯 日前,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山东将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改善棚户区群众居住条件。
加大资金投入 统筹安排使用
2007-2012年,我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48.2万户,近200万棚户区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环境较差、住房简陋、安全隐患多的棚户区或城中村。
对此,山东将积极争取中央棚户区改造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将加大补助力度。各市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盈利状况调整资金补助额度,通过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用于棚户区改造。市、县级政府应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确保用地供应 落实税费减免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建设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各级政府要应保尽保。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广电、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落实好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完善补偿安置政策禁止强拆强迁
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鼓励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创新安置模式,按照"市场建设、居民选择、区域调配、互找差价"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普通商品住房,采用政府组织定向安置、政府采购、第三方代建安置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
各地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优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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