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审理5起行政案件 规定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原标题:5起“民告官”,全都见到“官”
16日,在即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即墨市公安局副政委出庭应诉。(法院供图)
本报青岛8月16日讯(记者 周衍鹏) 因不服公安消防部门的处罚,青岛一公司将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告上法庭。16日,即墨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即墨市公安局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政委徐伦强出庭应诉,此案系青岛市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
2001年,山东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宁注册成立,后于2007年12月取得山东消防协会颁发的《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证书》。2011年,该公司在青岛注册登记一分公司,并授权该分公司全权负责青岛地区的消防工程项目施工和消防工程项目的维护保养工作。同年9月,分公司即以自己的名义与一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检查发现,该分公司并未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资质,违反了《山东消防条例》的规定,因此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因不服处罚,该分公司将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告上法庭。
16日,即墨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公安行政处罚案件,与以往公安机关作为被告开庭明显不同的是,这次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即墨市公安局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政委徐伦强,不像以往一般由法制科工作人员出庭。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就自己的诉讼理由向法庭作了陈述,而徐伦强则就原告的质疑进行了举证。据了解,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据介绍,这是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青岛市第一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当天,在市南法院、市北法院、城阳法院、黄岛法院同时开庭审理的4起行政案件,也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今年8月,青岛中级法院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下文,规定重大案件,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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