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机关首次"亮剑"环境公益诉讼
原标题:山东省检察机关首次"亮剑"环境公益诉讼
正义网菏泽8月14日电(记者 卢金增 通讯员 义顺 刘霞 修敏) 在鲁西南郓城,一起由山东省检察机关首次以“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记者13日从山东省郓城县检察院采访了解到,7月3日,此案经该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奉龙、王化进被该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10个月,并被判处“共同全额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35.7万余元,其款项上缴国库。”记者发稿时获悉,此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且认罪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截止8月13日,涉案赔偿金已被全额执行到位。
初秋暗夜,河道遭污染
2012年10月5日晚10时许,郓城县杨庄集镇前孙庄村村民孙文店驾驶拖拉机粉碎收获后的玉米秸,途经村北的220国道时,他借着车灯光看到路西沿停着一辆机动三轮车和一辆货车,两车车厢里装满了圆形的大铁桶。这时,孙文店无意中向三轮车驾驶室里看了一眼,发现好像有人影晃动,他觉得有些可疑,下意识去看车牌,车牌被遮挡住了,眼睛根本看不见。“也许在等人呢”,孙文店自己念叨了一句,就没再多想,直接开车到离这里几百米的地里开始干活。
几十分钟后,正在农田里干活的孙文店闻到一股股刺鼻的气味,直钻脑门。从没闻到过这种气味的孙文店感觉到异常,就沿着气味一直寻找。找了有400米左右,他发现附近的一条村民用来灌溉农田的河道里有很多铁桶,那些刺鼻的气味就是从这里飘散出去的,还刺激的双眼还不停流泪。
这些散发刺鼻气味的桶,是不是自己刚才看到的那两辆车上丢下来的?这时候,孙文店有了警觉,随打电话告诉了村党支部书记孙兆美。此刻,孙兆美在接到其他村民的电话后,正领着几个村民在寻找着这刺鼻气味的来源地。接到电话的孙兆美立即带着几个村民来到现场。眼前的一幕让他惊呆了:50多个圆形大铁桶还有一些塑料桶东倒西歪堆在河沟里,桶内流出的液体散发出刺激性气味,薰的现场的人眼睛睁不开,还不停的流泪……
这些桶里装的是什么?事关重大,孙兆美遂拨打110报警。
民警出击,嫌疑人落网
郓城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侦查人员第一时间抵达现场。侦查技术人员经现场勘查后,认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随邀请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环保部门在现场提取桶内残物、污染水源、污染土壤样本送权威机构进行专业检测的同时,迅速委托山东新天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处置,以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经山东省分析检测中心检测,现场所提取的样本内含有苯、丙酮、三氯甲烷等有害物质。山东新天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出具的《杨庄集镇环保应急方案》,“在杨庄集镇发现废弃在河边的50余桶成份不明的化学危险物品,废物表现为强发烟、强刺激性、强酸性,……主要成份为氯化物、苯类、氟化物、酮类等,如不及时处理,将对当地地表水、空气、土壤、植物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污染处置费用总计35.7万元。”经价格认定部门鉴定,该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5.7万余元。
依据检测结果和造成的损失,郓城县公安局迅速对发生在该县境内的这起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在经过慎密侦查后,2012年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王化进、杨奉龙在梁山县境内被抓捕归案,随后被郓城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
犯罪原因,3400元垃圾处置费
归案后的犯罪嫌疑人杨奉龙、王化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们实施犯罪的原因很简单,仅仅是为了3400元的垃圾处置费。
2012年10月5日傍晚,从事废品收购的犯罪嫌疑人杨奉龙接到一个电话,有人告诉他有一车化工垃圾要处理,处置费是2400元,问他愿不愿意接这个“活”。杨奉龙赶到后一看,有50多个圆铁桶,自己处置不了。于是,他就又联系了自己的连襟王化进,让王化进开着自己的货车来给自己“帮忙”。
在装“货”的过程中,杨奉龙、王化进等人都闻到了刺鼻的气味。“我们闻到刺鼻的气味后,意识到这些东西不是违禁品就是危险品,就提出来不要这批垃圾了”,杨奉龙交待说,“他们看我们不想干这个活了,就说再加1000元处置费,铁桶也归你们”。在利益的驱动下,杨奉龙、王化进稍加犹豫后,就买来防毒面具继续装“货”。
为了尽快“处理掉”这些违禁品,犯罪嫌疑人杨奉龙、王化进把车牌挡上后,沿着220国道一路西行寻找合适的倾倒地点。当他们来到案发地点时,虽然天已擦黑,但为了不引起人们的注意,就一直等到夜里十一点多,才将50多桶化工废品及容器全都推到了河道中,然后迅速逃离现场。
“我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犯罪嫌疑人杨奉龙、王化进在看到物价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后,两人都惊呆了。他们没有想到因为自己但是仅仅贪图3400元的“垃圾处置费”,就为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5万余元,就“一夜之间成了罪人”。
为民维权,从“刑案”到公益诉讼
今年5月,犯罪嫌疑人杨奉龙、王化进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郓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两人对所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办检察官依法提出起诉意见。
“听了公诉部门办案检察官的汇报后,我们讨论研究认为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巨大,不能简单地起诉、判刑了事,应当让他们对国家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该院检察长逯其彦对记者说,“我们迅速指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法介入此案的公益诉讼调查。”
办案检察官在展开一系列调查取证和固定证据后,依法对被告人杨奉龙、王化进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时,该院还依法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同时判令本案民事诉讼被告杨奉龙、王化进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5.7万余元。今年7月,法院在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做出上述判决。
据记者了解,当前在国内因污染环境引发的诉讼并不多见,公益诉讼案例则更少。毋庸讳言,“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不会诉”的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加之高昂的诉讼费用,让污染的受害单位和个人望而却步,环境维权长期陷入困局。杨庄集镇前孙庄村党支部书记孙兆美向记者坦言:“这起案子35万多元的标的额,光诉讼费俺们也拿不起,假如县检察院不帮助俺们起诉,俺们真的打不起这场官司。”
检察官说法:破解环境维权困局
“这是山东省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也是一次“破冰之诉”,在全省引起较大反响。”郓城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科长要兴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公益诉讼条款被放在该法“当事人”一章中,该法规定,公益诉讼主体包括与损害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机关”与“有关组织”。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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