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翁助患癌老伴死亡获刑4年 专家:非轻判
原标题:70岁老翁“助”患癌老伴死亡被判4年 专家:并非轻判
人民网北京8月12日(李楠楠)近日,武汉市汉南区法院认定一位“助妻”死亡的老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据悉,妻子患癌晚期,体征指标有手术禁忌,疼痛难忍求“速死”,残疾丈夫用助动车驮妻到江边沉江溺亡。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洪道德教授在今天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上来看,汪某的行为已致他人死亡,即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就以往接触的此类案件来看,此案件判决并非轻判。
据媒体报道,70岁的汪卫国(化名)与67岁的叶爱珍(化名)是一对夫妻,家住汉南区纱帽街。随着年事渐高,汪卫国股骨头坏死,其中一只眼睛视网膜脱落,落下3级伤残。平时,汪卫国的生活起居由妻子叶爱珍照料。不久之后,老伴叶爱珍被检查出乙状结肠癌晚期,伴有肝脏多发性转移。不幸的是,由于她心脏不好,身体多项指标显示,不宜手术。
清明节过后,叶爱珍老人在电视里看到有“水葬”一说,认为人死了沉入江中,很干净,又不给儿女添麻烦。于是,叶婆婆苦求老伴将她送到江边,“想尽快了结一生”。老人还说,她这辈子都听丈夫的,“送我到江里去,这事一定要听我的”,丈夫只得答应。
4月14日上午8点左右,汪卫国带上妻子的衣物和被子,找人帮忙将她搀扶上助动车,开往纱帽街江堤码头处。他让叶爱珍坐上被子,连同衣物一起,推入江水中。叶爱珍全身浮肿,一时沉不下去,顺流漂下。汪卫国眼睁睁看着妻子随水漂流,沿着江堤追了几百米远,不忍离去。
汪卫国将妻子送入江中这一幕,恰好被江边的渔民看到,渔民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很快找到叶爱珍的尸体并打捞起来。经法医鉴定,叶爱珍为溺水死亡。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汪卫国,近日,法院判决,汪卫国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轻微,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今日,对此案件,洪教授认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洪教授表示,从法律上来看,汪某的行为已致他人死亡,即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此案对于被害人疼痛难忍求“速死”的情况,只能作为作案动机。无论动机如何,只要是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就应属故意杀人。
目的决定判决,动机影响量刑。洪教授表示,就以往接触的此类案件来看,此案件判决并非轻判决。原因在于,对于汪某交代的妻子求“速死”,只能“助妻”死亡的相关证据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够充分,所以未能认定汪某所说理由全部属实,故在量刑上并未给予三年并缓刑的最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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