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发生频率远低于正常人
问法
“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不准确
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有句俗话叫“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在很多人看来,如果犯罪的是精神病人,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事实上又是如何呢?针对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处罚以及程序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教授表示,精神病人是否担责要视情况而定
洪道德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18条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了规定,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洪道德特别指出,精神病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这一点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洪道德告诉记者,我国刑法中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惩罚标准同西方主要国家的规定一致,“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经丧失了辨别能力,因此即使对其执行刑罚,也无法达到惩罚犯罪的作用。” 洪教授说,“即使精神病人经过治疗后康复了,也不会再对其犯病时所犯下的罪行进行追究。”
由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也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针对这一情况,洪教授表示,这类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可单独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索要赔偿。
此外,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如对行为人的精神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既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在强制医疗特别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问医
重患约一成有肇事肇祸危险
北京回龙观医院副院长王绍礼认为,社会支持系统不完善是精神病人肇事的最根本原因,发病年龄早、患病时间短、男性、家庭负担重、监护差,是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高危因素,即具备上述这些特点的患者,具有更高的冲动、伤人风险,而完善的精神疾病防控体系能将这种风险降至最低。
目前全世界通用将精神疾病分为10大类,但并非所有的精神疾病都有肇事肇祸危险,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双向精神障碍4种在内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中,约10%具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
郑毅说,“精神疾病和其他躯体疾病一样,也是一种普通而且常见的疾病,有其发生、发展规律,完全可以早期发现和治疗,而治疗和管理最大的障碍是公众在意识上有误区。若能及早发现,比如睡眠障碍、记忆障碍、过分敏感多疑和性格改变等早期表现,应及时就诊治疗。”但因精神病发病病理至今尚不明了,人们往往将精神病人妖魔化,“甚至还有一些封建迷信思想,认为精神病是鬼怪作祟”。
尽管精神疾病确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然而公众对其知晓率不足五成。
伤人事件与季节变化有关
北京安定医院医务科副科长潘俊峰向记者介绍,“因受幻觉、妄想支配,尤其在精神分裂和情感性障碍患者中,自残和伤人行为比较常见,有时他正跟你好好说着话呢,可能就突然给你一个大嘴巴子,我常遇到这种情况,他是病人,没法理智控制自己,这些行为也不可预见。”
北京安定医院副院长郑毅说,“其实在所有的暴力犯罪案件中,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发生频率远低于正常人。”
北京市精神卫生保健所副所长郭红利补充道,精神病人伤人事件一定程度上与季节变化影响人体机理有关,而因精神病人自我疏导能力弱的本质特性,其受社会心理因素影响更大,易产生“模仿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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