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单位探亲假形同虚设 常回家看看执行难(图)
原标题:青岛多数单位探亲假形同虚设 常回家看看执行难
资料图
“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近期让许多人不停吐槽,现实的困难让这项规定看起来很美,而实际上,回家探望父母的举措,早在32年前就已经有了规定,只是执行效果令人无奈。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规定实施至今,不仅在绝大多数单位形同虚设,甚至有很多职工压根不知道这条规定的存在。百善孝为先,无法探望父母的人们有着各自的理由,但出台32年的探亲假几乎默默无闻,已经证实关心父母指望不上“纸上谈兵”。
■焦点
新法旧规引发热议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新增的内容。“常回家看看”一下子又被推上了舆论高峰,可这个老大难的问题岂是几句法律条文就能解决的!
“探亲假不是早就有吗?网上能找到全文,内容规定得特别好,但就是不执行,如果真的执行了,我回安徽老家看望父母就太好了。”在银行工作五年的程浩告诉记者,好在自己还有年假可以回去一趟,过年的时候还能把老人接来青岛,他的一些同学一年忙到头也没几天假期,相比之下他还是幸运的。
昨日,记者采访了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市民。其中,在某国企上班的50岁的孙先生说:“单位是有‘探亲假’,但是几乎没人休,规定4年一探,20天假期,但只有基本工资,没有奖金。”在一家医院工作的36岁的刘女士说:“探亲假,我在医院听说过,但从来没休过,好像也没人休。”接受记者随机采访的20人中,除了几个人的父母在青岛外,仅有1人休过探亲假。
■实情
探亲假没有强制性
说起探亲假,许多人还不太了解,这个假期出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当月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其中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从条文中不难看出,绝大多数跨省、跨市工作的人,都很难在公休日与父母团聚,符合探亲假的要求。
职工探亲假期具体为: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的规定非常美丽,但为什么32年了都没贯彻执行下去呢,根本原因是没有强制执行,这和目前的带薪休年假还不一样。”我市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起,带薪休年假已经强制执行并纳入劳动保障年检,这意味着单位不执行将受到处罚,探亲假则不然,就算单位不执行,也不会受到什么影响。
■区别
部分省外的享探亲假
“探亲假的规定已经存在了32年,但这一具有时代特色的探亲规定从未进行过修改。”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周常功律师表示,实际上,现在很多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一说法都有点陌生,而1981年根本就没有国有企业这一说法,国企改革以及股份制改造也是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全面铺开。如今,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山东省在1981年6月出台了探亲假相关规定,与国务院实施的内容相差不大,其中细化了“不能团聚”的概念,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属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职工。我省的落地文件仍旧未对探亲假进行强制实施。记者采访发现,目前有探亲假的部分单位,仅仅将政策倾向于省外职工,凡是省内的,不管是否达到和父母团聚的标准,都不享受这个待遇,而省外职工除了假期外,还能照发工资、报销路费。但更多单位的职工,都有享受探亲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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