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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济普查1月开始普查对象不得虚报、瞒报

2013年12月25日 14:07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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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经济普查1月开始普查对象不得虚报、瞒报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13〕26号)要求,2014年1月至3月,山东省将全面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登记工作。

普查工作明年1月1日开始

此次普查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数据采集和登记工作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期间,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手持数据采集终端设备(PDA)执行普查登记公务。

普查对象不得虚报、瞒报

所有普查对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依法接受、积极配合普查登记,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关证照,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普查登记后应按当地普查机构要求妥善保存普查表,并配合普查工作人员进行数据检查与核实工作。

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经济普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普查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普查中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向山东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531-86129480)。

 
[责任编辑:赵吉纯] 标签:经济 普查对象 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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