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首页 手机凤凰网 新闻客户端

凤凰卫视
回不去的家,留不住的乡愁

回不去的家,留不住的乡愁

城镇化是大时代的缩影,也是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然结局。

打车软件,想说爱你不容易

打车软件,想说爱你不容易

“打车软件”的出现,冲击了传统“招手停”式打车方式。

别被汇率“下”一跳

别被汇率“下”一跳

人民币的贬值究竟会牵动我们生活的哪些花销?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2014年01月20日 09:2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张洋

字号:T|T
0人参与 0条评论 打印 转发

原标题:《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最高将被罚200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如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不按规定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违反规定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设备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将被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未取得经营许可,超越许可经营区域,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而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营运的;驾驶员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提供运送服务的。(记者张洋)

 
3g.ifeng.com 用手机随时随地看新闻
  • 社会
  • 娱乐
  • 生活
  • 探索

聚焦山东

山东金融创新发展论坛

山东财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