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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立法保护胶州湾 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青岛早报

原标题:胶州湾湿地保护区禁止盖楼 青岛立法保护母亲湾《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划出胶州湾保护范围禁止围海填海船舶排污、采挖砂石最高可罚20万元 胶州湾是青岛的母亲湾,是青岛“山

原标题:胶州湾湿地保护区禁止盖楼

青岛立法保护母亲湾《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划出胶州湾保护范围禁止围海填海船舶排污、采挖砂石最高可罚20万元

胶州湾是青岛的母亲湾,是青岛“山、海、城”特色城市风貌的核心要素之一,对青岛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建设“海湾型大都市”作用举足轻重。但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胶州湾海域面积不断缩小,海洋污染防治压力不断加大,生物多样性面临挑战。为更好地保护胶州湾,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目前,《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完成,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护范围:

包括海域和沿岸陆域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胶州湾保护范围包括胶州湾海域和胶州湾沿岸陆域。胶州湾湿地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专项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区域超出以上范围的,以保护规划为准。胶州湾海域为胶州湾保护控制线的围合区域。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东起团岛湾头,沿沧口湾、红岛、河套、海西湾,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胶州湾沿岸陆域为自胶州湾保护控制线至陆域控制线的区域。陆域控制线,是指东起团岛湾头,沿团岛路、团岛一路、四川路、冠县路、新疆路、胶济铁路、双积路、双元路、河东路、滨河路、胶州湾高速、双积路、千山路、淮河东路、江山路、嘉陵江路、漓江东路,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向陆地一侧,楼山河、洋河以南和红岛、河套分界线南端至大沽河区间距离30米范围内,其他区域距离100米范围内,除景观、交通需要外,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本条例施行前已通过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未经批准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环境保护:

排污总量逐年削减

市政府应当根据胶州湾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主要污染物排入胶州湾的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排入胶州湾的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逐年削减。禁止向胶州湾海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禁止穿越、跨越胶州湾海域建设输油管线,但因码头装卸船舶运输的石油需要配套建设的短程管线除外;在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市公共排水管道,不纳入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此外,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煤炭、煤矸石、矿石、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物料堆场,原有的物料堆场应当进行抑尘改造和采取防渗漏措施。临时性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用防尘网、防尘布覆盖,或者进行喷淋、固化处理。禁止在胶州湾海域、岸滩和入胶州湾主要河流的河道内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业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以及入胶州湾主要河流两侧各一定区域内,禁止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等项目;禁止新建或者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新建或者扩建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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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延亭]

标签:胶州湾 保护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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