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网购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原标题:网购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3月15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就要正式实施了,新《消法》中有哪些关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大变化?我们今后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月12日,在全市贯彻实施新《消法》培训学习课上,新《消法》修订参与者——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受邀为大家作了现场解读。他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交易方式的改变,针对新领域、新问题的出现,就要赋予消费者新的权益,给予经营者新的责任和义务,新 《消法》的主题就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新《消法》明确规定保护个人信息
正集中精力学习或工作,却被突然推销某产品的电话或短信打扰;刚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
如今这种现象似乎在每一个人身上都发生过,是“谁偷走了我的信息?”我们的个人信息该如何得到保护?
新《消法》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并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邱宝昌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民事的规范、行政的规范到刑事的规范,已经形成了立体的法网,相信从3月15日以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会得到很大提升。
网络等非现场性购物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王女士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皮包,货品到手一看,色差极大,淡米黄色变成土黄色,拉链根本没有照片上的质感,想退货,却以无质量问题被拒。
3月15日以后,王女士如再有购物后退货的想法,想必就能实现了。
针对网络购物这种新的消费形式,新《消法》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三方面内容,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邱宝昌解释说,作为非现场购物形式的网络购物,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限制,无法对所购商品进行直观感受,进而影响了对商品的自主选择权,无理由退货可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不对称问题。
新《消法》也通过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耐用商品出现问题,举证责任由经营者负责
赵先生刚买了一台某品牌电视机,有一天却发现电视液晶屏有爆裂现象,于是找到商家,商家却说可能是赵先生人为原因敲坏的,赵先生明知准是电视机质量问题却无法举证,被推来拖去弄得心情很不好。
消费者购买的耐用商品,没用多久就出了问题,经营者说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两者因此产生纠纷,而消费者若要举证,则因技术的复杂和鉴定困难等,维权成本高且精力耗不起,无奈之下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
为此,新《消法》增加条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邱宝昌认为,新《消法》的这一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作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举证分配,消费者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将大大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惩罚性赔偿数额大幅提高
张先生在电视购物广告上看到某网络公司宣传的某品牌手表套表非常心动,就定购了两套,货到后发现商品并非广告宣传中的材质,也没有购物发票,投诉到消协,经查该商品属“三无”产品。经调解,商家退回张先生货款2万元,并增加赔偿一倍价款。
3月15日后,若再有类似事情发生,张先生获得的赔偿就不只是一倍货款了,而是三倍。
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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