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原标题:滨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六个统一:即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起步阶段,先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县(区)上解调剂金比例不低于当期收入的20%。要创造条件尽快向市级统收统支过渡,到2017年年底,全部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缴费补助。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积极实施居民参保登记办法,研究建立参保缴费长效机制,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打破身份限制,参保者可自愿选择档次
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缴费期。
全市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3档,并逐步向1档过渡。打破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2014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提高政府补助和缴费标准。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基金不予支付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制度的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对于在非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原则上基金不予支付。搞好普通门诊与在门诊治疗的慢性病种的政策衔接,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型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可以单独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不限于基层医疗机构),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政策,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基金支付细则将出台,鼓励连续缴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加权平均)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研究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的,在基金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照顾。
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
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
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一年一定
对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整体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经考核不符合定点条件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
适应普通门诊统筹的需要,优先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为便于就医结算和管理,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原则上选一所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定点,一般一年一定。
相关新闻:
- 社会
- 娱乐
- 生活
- 探索
湖北一男子持刀拒捕捅伤多人被击毙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6:49
04/21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