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 可享优惠政策
原标题:我市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 可享价格优惠政策
近日,从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获悉,自1月1日起,滨州市对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暖实施价格优惠政策。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3]22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文件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民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按照通知要求,自1月1日起,滨州市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价格可执行山东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用水、用气、用暖价格也分别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费按照住宅价格执行。
此次享受优惠价格政策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是指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服务设施不在此范围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居(村)民委员会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据悉,我市各县(区)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具体负责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价格执行政策的核查认定及建立动态跟踪调查机制。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经确认符合条件并与政府网站公示信息核对后,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通讯员 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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