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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山东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发〔2013〕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

五、激励创业,推动创新

22.支持服务业自主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公共服务、金融服务和产业引导上更多向小微服务业企业倾斜,推动全民创业。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创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个人创办小微服务业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多渠道开拓市场。对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和创业服务等类型的社会组织给予注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建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自主创业和小微服务业企业发展,给予小额担保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等。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各级政府要大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鼓励举办民营博物馆和文化馆,并支持相关领域的创业就业,对相关企业和项目建设给予资助。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家庭服务业,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民办非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放宽小微服务业企业市场退出规定,延长休养生息时限。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税负增加的,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

23.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允许服务产品、商业模式创意方案和其他可评估、可转让的无形资产折算为企业股份。支持服务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和园区;鼓励服务业相关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制定省级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办法,被认定的省级创新团队由省政府公布,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国家和省创新团队实施的项目给予资助。

24.支持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研发设计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信息、物流、售后和社会服务等业务组建成为专业化的法人企业。剥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税负高于原税额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补助;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25.支持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制定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和开展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企业,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培育阳光大姐、银座超市、临沂物流等一批本土服务业名牌。制定振兴“鲁菜”发展规划,加快“鲁菜”开发创新,提升品牌形象和餐饮市场占有率。

26.支持服务业集群集聚发展。完善省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企业认定和动态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培育办法,经省政府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适当安排部分建设用地指标予以支持;对示范区内的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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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服务业 政府 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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