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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山东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发〔2013〕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

三、简政放权,优化环境

12.减少行政审批。省政府规章不得新设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项目;已经设定的,按照程序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性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其他一律取消。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直接核定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省内房地产等企业可在项目所在地以分公司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交纳有关税费,可不再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13.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简化登记、许可、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审批验收环节和程序,取消不必要的中间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平行运作,必要时采用集中会签会审制。能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当场办结;法律、法规有审批时限规定的,一律做到限时办结。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凡是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只作程序性批准的审批事项,采取授权或委托方式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办理。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咨询、预审和审批。

14.规范市场秩序。实现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对取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制定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取消的资质资格许可项目,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提高相关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能力,并依法加强监督。对通过备案制度或自由进入市场的服务业企业和个人,严格按标准进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15.打破行业垄断。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允许各类社会资本平等进入各服务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在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建设、土地、税费、金融、政府资金扶持和采购、医保定点、资质认定标准、学科建设,以及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等各方面,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政策。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职称评聘、职业技能鉴定、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招标、成果鉴定验收等各方面,享受公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相关公办机构的改制重组。

16.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攻坚力度,坚持分类施策。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完善过渡政策,加快转企改制步伐;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17.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积极探索民办非营利机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同样待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民办教育、医疗机构推广。

18.加快服务业综合改革。支持国家和省级试点单位,在改革开放方面先行先试。省、市级权限下放可先在试点单位试行,支持试点单位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优化流程和加强监管、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对改革成效显著的,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奖励。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和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降低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设区的市,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探索一业多会,引进竞争机制,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活力。

19.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在我省以合资、合作方式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的股比限制。鼓励外资兴办职业技能培训、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有序推进普通高中教育和文化产业对外开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我省举办有关机构,按规定享受优先扶持政策。支持利用外资发展金融保险、科技信息、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旅游会展、评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品牌创意、人力资源等现代服务业。放宽对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股比限制。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健全完善外商投诉协调机制。

20.扩大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继续支持运输、旅游、对外劳务及工程承包等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出口,加快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和研发设计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提高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到境外设立经营网点。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城市、园区和企业,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领军企业。

21.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各地引进的国内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其建设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所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各级政府可给予资金支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免征;对其高管人员,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和省内新入围的世界500强、国内综合100强和服务业100强企业总部、区域和功能性总部,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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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服务业 政府 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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