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 72家机构融资逾38亿
原标题:山东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 72家机构融资逾38亿
人民网济南10月31日电综合报道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在山东逐步推开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
明确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性质
《意见》明确,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的,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规定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设立条件及融资范围
《意见》规定了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融资问题,《意见》规定,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进行融资,最高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山东共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72家
截至2013年9月底,各试点地区共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服务公司)72家,吸纳民间资本38.6亿元,累计向社会提供融资47.2亿元,85.2%的资金扶持了当地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10家,登记需求资金13.4亿元,登记出借资金8.9 亿元,成功对接7.2亿元,借贷满足率为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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