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积金新政探索:小户型 跨市调剂 转商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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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最低5%最高12%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经省政府批准。
对违反规定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办理;违规办理的,责令改正,取消年度住房公积金考核优秀等次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企业不缴公积金拉入“黑名单”
今后,山东省将探索建立不缴、欠缴公积金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上榜”企业,省里将在媒体上不定期进行曝光。针对实际执法中,很多不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被处以罚款后仍不改正的现象,今后将按《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省住建厅将建立和完善省级监管信息系统,邀请专业机构和业内专家编制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力争年底前报审。建立逾期贷款预警和催收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山东省还将完善公积金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资金实行“零余额”管理,减少风险点,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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