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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考核环境空气质量 莱芜与济南同列二类考核

2014年03月05日 13:20
来源:莱芜新闻网 作者:孙霞 刘欣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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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考核环境空气质量 莱芜与济南同列二类考核

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莱芜市与济南、淄博等13市列入第二类考核范围。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市PM2.5、PM10、NO2、SO2的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目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四类污染物的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考核数据采用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省财政设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该资金依据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实行省、市分级筹集。省里对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空气质量同比恶化市向省级缴纳资金,并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市。各市获得的补偿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支出。(孙霞 刘欣健)

 
[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环境空气质量 考核 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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