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山东城乡居民统一参保政策
原标题:9月起山东城乡居民统一参保政策
10日前完成新农合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移交工作。2014年2月底前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职能、机构、编制等调整、划转事项。
制订工作方案。2014年3月底前,各市在全面摸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政策、基金收支、信息系统建设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工作方案,以市政府名义报省人社厅备案。
整合信息系统。2014年6月底前,完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改造升级。
整合制度。各市职能、机构、人员、基金整合后,可暂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2014年8月底前,各市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
从今年起,山东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政府近日出台《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整合工作将分四步走,确保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届时各市将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在校学生和新生儿均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医保信息联网
记者了解到,在整合过程中,山东省将整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档案、信息数据。整合期间,除按规定结算支付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外,各市、县(市)区不得制定出台新农合有关政策;未经市人社部门批准,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其他费用。整合完成前,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区政府负责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
在信息系统整合过程中,我省将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要求,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逐步做到参保人持卡缴费和就医结算。
各市统一缴费及待遇
方案提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原则上统收统支。各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暂不具备基金统收统支条件的市,可先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县(市)区上解调剂金比例不低于当期基金收入的20%。到2017年年底,各市全部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新生儿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方案提出,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各市要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档缴费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多档缴费方式,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三档,并逐步向一档过渡。打破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提高政府补助和缴费标准。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整合后医保待遇不降低
我省提出,各市要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并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同缴费档次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制度的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居民医保基金划拨,一般控制在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0%,到2015年不低于75%。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加权平均)的8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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