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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企业明年要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

2013年12月19日 08:01
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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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近日,《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省政府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要按比例安排就业

《办法》称,山东省内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安排1人。安排1名一级或者二级的盲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的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同年度所在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之积计算。

残疾人工资应足额支付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作人员时,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接收、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执行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新招考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时,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用工总数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按照有关规定为其保管档案,并免收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协调,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责任编辑:侯欣元] 标签:残疾人就业 比例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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