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争4年改造棚户区79万户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原标题:山东力争4年改造棚户区79万户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中国山东网12月16日讯(记者 张晓黎) 日前,山东省政府出台文件,进一步加大对棚户区的改造力度,力争2014年至2017年改造79.79万户,基本完成对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主导的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2007-2012年,山东省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48.2万户,近200万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改善,但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环境差、安全隐患多的棚户区。
对商业开发价值低的棚户区改造,政府可直接组织实施。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政府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民间资本、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省级财政将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力度。市、县级政府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允许以在建项目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并给予同等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对直接投资的民间资本,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商业服务设施建设比例的方式,保证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对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的民间资本,各地要合理确定投资收益率,提高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棚户区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提供租赁型保障房或优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住房问题。
改造安置住房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棚户区改造的同时,要整体推进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商业、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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