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新小区须配公交站
原标题:济南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明年实施 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济南12月12日讯(记者 满倩 通讯员 崔勇 李东)城市公交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交管部门配合公交做好专用道的建设,新建小区首先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近日,《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济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审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出台,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高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历经三年反复调研论证后出台,是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为济南市公交都市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明确四优先地位
"公交优先不是一句空话,需要落实在具体工作上。"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高铠说,《条例》以规划、投资、用地和路权为突破口,在四优先上下功夫,把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纳入法制化轨道。
据了解,在《条例》中,济南市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并要求市和区政府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占城市维护建设费、公用事业附加和城市建设配套费资金支出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此外,还要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及运营,实现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运营的有序竞争。
在公交用地方面,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则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依法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其用途和不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同时,《条例》还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中心城区双向六车道以上道路辟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导向车道,以提高公交的通行率和吸引力。
确立惠民主色调
公交是民生行业,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打造惠民工程永远是公交不懈追求的方向。为此,济南市积极响应国务院"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要求,对公交线路开辟、站点设置、运营时间、运行安全、票价核定、特殊群体乘车优惠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鼓励和引导市民选择公交出行,提高城市公交的社会效益。
在《条例》中,济南市对残疾人、现役义务兵、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免费乘车和优惠乘车作出了明确规定:持本人专用乘车票证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残疾人、持《士兵证》的现役义务兵、身高不超过一点二米的儿童享受免费乘车待遇;持本人专用乘车票证年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持本人专用乘车票证的在校中、小学生,持《军官证》、《士官证》的现役军官、现役士官等享受优惠乘车待遇。
倡导公交引领城市发展
高铠介绍,为全方位评价公交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公交服务质量,《条例》建立了质量信誉考核机制、社会评价机制、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三位一体"的公交运营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对公交经营企业和公交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公交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这次《条例》还有一个亮点--济南市新建小区在开工之前都要经过交通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和审核。"高铠说,《条例》对济南市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之前公交发展总是被动地适应城市发展,每次都是等到小区建成后,有居民提出出行需求,公交公司才考虑让公交开线。今后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了,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建设项目,济南市规定在开建之前必须充分听取交通部门的意见,合理测算并规划出交通的承载量,预留出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空间,让公交主动引领城市发展。济南市对建设项目进行公交出行影响和需求评估,也是对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积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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